紅網北湖站5月7日訊(分站記者 梁俐佳 通訊員 羅文 朱鋒雲)在淘寶店打工,本應為店主出力,好好做工,卻見財起意,留心記下店主支付寶的賬號及密碼,辭工後將“黑手”伸向了店主。5月6日,郴州市北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支付寶盜竊案,被告李某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並處罰金三萬元。
  2013年11月,被告人李某在淘寶店店主歐某處打工時,記錄了歐某支付寶賬戶及密碼,2013年12月辭工。為占有歐某支付寶賬戶的錢,李某利用他人身份證號在支付寶註冊4個支付寶賬號,通過網絡將歐某支付寶賬戶內的1.8萬元分四次轉入其開設的4個支付寶賬號,隨後又將竊取的1.8萬元轉入自己的銀行卡內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財物1.8萬元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鑒於被告人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,認罪態度較好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  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今日,支付寶已然成為一種新型銀行存摺,法官提醒廣大網民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網絡支付賬號和密碼,不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。  (原標題:郴州北湖區法院審結首例支付寶盜竊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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