搶奪路人的“蘋果”,得手的手機卻是一部“海信”;騎摩托車作案,指望迅速逃離,卻不料被民警撞見,很快就被擋獲。當然,犯貸款罪嫌疑人張平自己也沒想到,犯下的案子會成為成都首例適用最新搶奪罪司法解釋案件。昨日,記者從錦江區人民檢察院獲悉,張平因涉嫌搶奪罪已被依法批捕。
  上月11日,犯罪嫌疑人張平和同伙“超娃”在紅星路一段一號橋橋頭附近搶劫受害人王女士的一臺白色“蘋果”狀手機後,倉皇駕車逃竄。急於逃走的他們還沒來得及註意到“蘋果”港式飲茶手機的異樣,就被警方擋獲,而他們搶奪到手的“蘋果”,居然只是一部價值539元的“海信”手機。
  檢察官說案:
  搶53房屋出租9元手機獲搶奪罪 他撞了新解釋的“槍口”
  本案的承辦人錦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楊樹東告訴成都晚報記者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《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規定了搶奪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,第二條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:如犯罪嫌疑人有“曾因搶劫、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”,“駕駛機動車、非機動車搶奪的”情形的,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前款規定的百分台北港式飲茶之五十確定。張平在2011年曾因搶奪罪被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此次作案又駕駛機動車,雖然其搶奪金額只有539元,但其符合新搶奪罪司法解釋的規定,其行為構成搶奪罪。
  根據老司法解釋張平是否構成搶奪罪呢?楊樹東向記者透露,“港式飲茶老司法解釋”中規定“搶奪罪”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元以上。根據“老司法解釋”,張平還是構成了搶奪罪。不過楊樹東也分析:“如果張平沒有前科,沒有飛車搶奪,不構成搶奪罪,不會被批捕。”錦檢宣 成都晚報見習記者 文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(原標題:飛車作案+有前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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